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为单身男性的,收养女婴或者女童需年龄差在40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