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项目”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免除学杂费、领补助、被纳入国家帮扶体系,顺利完成学业、升学无忧。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第四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
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第二条:
(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学杂费标准直接免除;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贫困户学生收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 第一条:
(一) 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二)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第二条:各地免除学费后,由自治区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60元。
(二)其他市、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95元。

四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高中学生可以获得免学杂费补助。分别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