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业务后,经申请审核“三审二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住房保障“轮候库”进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符合《合浦县城镇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通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A)类的,按规定可发放租赁补贴。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A类):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县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纳入《广西城市困难群众数据库》内或经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5.申请人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B类):
1.申请人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纳入《广西城市困难群众数据库》内或经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租赁公租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县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C类):
1.申请人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0950元、人均财产低于245700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租赁公租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D类):
1.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县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县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申请人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县县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农民工)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E类):
1.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县居住证(本县农民工具有本县户口)。
2.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县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0950元、人均财产低于245700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六)申请人(含现役军人和军队职工家庭、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七)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住房困难人员、现役军人和军队职工家庭、优抚对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亦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补贴;属低收入保障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
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166号政务服务中心号大厅8号窗
0779-7206035(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我县公租房申请采用集中受理方式。具体申请时间请关注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的相关公告信息,在申请受理期间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公示:http://www.hepu.gov.cn 现场公示: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166号政务服务中心号大厅8号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