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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1-31 浏览: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 《合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 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自即日起一个月内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
     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fzb7218880@163.com
     2. 邮件寄至合浦县法制办(通讯地址:合浦县廉州镇公园路81号,邮政编码:536100)。

     附件:合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合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应当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结)算”的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县财政局批复后,方能作为确定项目预算投资和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以及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所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审查情况并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属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可按各方投资比例分担);
   (四)评审机构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其他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县财政局同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投资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县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