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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合浦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9日
标  题: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合政布〔2026〕5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0日
效力状态:

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2026-01-20 17:30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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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合政布〔2026〕5号

202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源部关于合浦至湛江铁路(广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824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白沙镇充美村民委员会学木根村民小组,东风村民委员会大田村小组、下三墩村一小组、斗坎村小组、高墩岭村小组、上丰垌村二小组、上丰垌村一小组、石板岗村民小组、唐屋村村民小组、下丰垌村小组、下三墩村二小组、长岭启村民小组,宏德村民委员会崩岭村民小组、黄基塘村民小组、勒竹墩村民小组、上禾冲村民小组、松木岭村村民小组,虎岭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曾屋村民小组、贵田冲村二队村民小组、贵田冲村一队村民小组、红坎村民小组、刘屋村村民小组,虎塘村村民委员会大城村村民小组、多蛇村二队村民小组、高范村小组、虎塘村第八小组、虎塘村第七小组、虎塘村九队村小组、山水村村民小组、山塘队村小组、兴城队村村民小组,良港村民委员会崩塘村民小组二队、崩塘村民小组一队、长坡垌村村民小组、根竹山村民小组、龙江村民小组、上高村村民小组、上高屋村民小组、塘塍村民小组、下低村民小组、下低屋村民小组、洋墩村民小组;廉州镇插龙村村民委员会垌头小组、坡脚底队小组、谢屋小组,杨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小村第十二小组、小村第十一小组、杨东第六小组、杨东第五小组、杨西第九小组、杨西第十小组、杨中第八小组、杨中第七小组;山口镇河面村村民委员会及城联村民小组、牛角田村民小组、新东村民小组、新南村民小组,山北村村民委员会老许陂村小组、上新圩村民小组、石头港村小组、新城二组村小组、新城一组村小组,水东村民委员会及其下水东村第二小组、下水东村第六小组、下水东村第三小组、下水东村第四小组、下水东村第五小组、下水东村第一小组;石康镇瓜山村村民委员会新塘村村民小组;闸口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坟冲村坟冲小组、和龙根村民小组、牛尾林岭村村民小组、欧屋村陈屋村民小组、三角岭村民小组、杨屋垌村王屋村民小组、邓屋村民小组、廖屋村民小组、新屋村民小组,平坡村村民委员会高竹岭村村民小组,群珠村村民委员会屋背垌村民小组、中州岭村民小组,仙人桥村村民委员会还田村村民小组、还田坡村村民小组、黄茅督村黄二村民小组、黄茅督村黄一村民小组、铁屎岭村铁二村民小组、铁屎岭村铁三村民小组、铁屎岭村铁一村民小组、稳牛督村八队、稳牛督村九队、稳牛督村李屋队、稳牛督村七队、稳牛督村中队、朱屋村小组,新寮村村民委员会坝贝村小组、白马塘村小组,新平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北角村民小组、东新村民小组、官冲村民小组、江督村民小组、井垌村民小组、科塘山村民小组、三家村民小组、散沙村存沙村民小组、散沙村民小组、散沙村新屋村民小组、上北角村民小组、石头棚村民小组、下东村民小组、下新村民小组、新村上新村民小组、新村郑屋村民小组、中新村民小组;铁山港区南康镇莲塘村民委员会旧屋山村一队村民小组、旧物山村二队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93.3443公顷,收回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的国有土地1.5241公顷,另使用合浦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0.4207公顷的土地,共计面积95.289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合浦至湛江铁路(合浦段)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委及地类、面积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合政规〔202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5月12日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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