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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合浦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9日
标  题: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合政布〔2026〕6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0日
效力状态:

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2026-01-20 17:35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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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合政布〔2026〕6号

 2025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洪潮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5〕284号)批准同意我县星岛湖镇采木村村民委员会及东江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687公顷,另收回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中心的国有土地2.2428公顷,共计2.4115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洪潮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9〕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4月1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被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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