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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合浦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9日
标  题:合浦县人民政府 迁坟公告
发文字号:合政布〔2026〕10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9日
效力状态:

合浦县人民政府 迁坟公告

2026-02-09 16:29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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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

迁坟公告

合政布〔2026〕10号

因合浦县公馆镇海山-细海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建设需要,地处合浦县公馆镇浪坡村委会辖区〔具体用地范围以《合浦县公馆镇海山-细海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三期采区)用地界图》为准〕574.2377亩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已打签),均要限期迁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请有坟墓在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亲属,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公馆镇人民政府办理坟墓迁移相关手续(迁坟联系电话:公馆镇人民政府0779-5812301;合浦县殡葬管理所0779-7292330;迁坟监督电话:合浦县民政局0779-7193611)。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于无主坟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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